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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赖氨酸企业在美337调查中大获全胜
发布时间:2014-1-23  浏览次数:2769 次  来源:顶点医药化工集团

   2010年3月8日(美国东部时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一纸裁决,宣告中国赖氨酸企业在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司法诉讼中获得了最终的全面胜利,从而也彻底改变了日本味之素公司在赖氨酸专利领域的垄断地位。

    案件回放

    2006年4月25日,日本味之素公司及其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合称“味之素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中国长春大成生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和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以下简称为大成公司),诉称其违反了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侵犯了味之素公司赖氨酸的两项方法专利权,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裁决禁止大成公司的产品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进入美国市场销售(有限排除令)。2006年5月24日,美国ITC正式启动调查。大成公司则积极参与应诉。

    2008年7月31日,ITC行政法官布莱克(CharlesE.Bullock)签发了该案的初裁裁决。裁决认定,原告味之素公司两个专利的涉案权利要求因没有披露其最佳实施模式而无效,且该公司在两个涉案专利的申请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涉案的两个专利无法执行。因此,大成公司并没有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

    2008年9月29日,ITC终裁裁决大成公司没有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可以继续向美国出口其赖氨酸产品——标志着337调查案以大成公司胜诉而告终。

    此后,味之素公司又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要求改判。美国东部时间2010年3月8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做出裁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此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这起历时近5年的美国337调查案最终以我国大成公司胜诉画上了句号。

    案情分析

    美国337调查是针对美国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而实施的调查,目标是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其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款的有关规定,调查机关是ITC。337调查不要求ITC具有属人管辖权,因此外国公司即使没有在美国直接设立分公司,而是通过中间商将产品销售到美国,其也可能因为产品涉嫌侵权而成为337调查的被告。从审理时限看,337调查程序一般在12~18个月内结束,而法院诉讼一般需要耗时3~4年;从救济措施看,337调查可以针对特定被告发布有限排除令,也可以不针对特定被告、不区分产品来源发布普遍排除令。

    该案中的原告——日本味之素公司及其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与被告有过多年的接触,曾就赖氨酸的合作生产与大成公司进行过谈判,但因其不愿转让技术而使谈判失败。

    此前我国赖氨酸市场一直被美国和日本公司所垄断,90%以上的市场供应依靠进口。日本、美国等几家大公司控制着赖氨酸生产技术,并对我国进行技术封锁和产品倾销,试图长期垄断我国赖氨酸市场。大成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培育出了世界最优良的菌种,2000年~2005年间,生产能力迅速扩大,目前年产量已跃居世界第一,不仅彻底改变了我国赖氨酸长期依赖进口的局面,而且出口量逐年增加,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在国际市场上保持着很强的竞争性。2007年,大成公司对美出口赖氨酸产品约为900万美元,占其全年营业额的1%,市场前景很好。但是,该公司在国际市场与美、日等国的大型企业一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

    胜诉经验

    反应迅速,应诉果断大成公司领导层在得知味之素公司向美国ITC提交申请、要求启动337调查后,立即做出反应,第二天即召开董事会达成了一致意见,表示:公司一贯重视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亦尊重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公司生产的赖氨酸产品是依靠自己的科技人员自主研究开发的,完全享有自主知识产权。

    大成公司虽然在2005年向美国销售赖氨酸的数量在该公司销售总量中所占比例不足2%,但从公司的信誉和客户的利益考虑,其在收到ITC立案通知后,立即应诉。

    选择良好的中外合作律师团队大成公司在接到美国ITC的立案通知后,立即开始选择律师,并很快确定由北京天达所与美国律师共同组成中美联合律师团队。团队的4位核心律师中,一位在美国337调查领域有着三十多年的经验,负责案件策略和337调查程序;一位是专利诉讼律师,负责涉及专利方面的出庭和证人盘询等;一位是专长于生物化学专利申请的律师,负责专利的技术问题,如绕道设计和专利无效有关材料的检索;一位同时有美国律师执照且熟悉美国337调查业务的中国律师,负责案件的证据工作、与大成公司的沟通联系以及为大成公司决策提供专业支持等。4位核心律师各带团队、各司其职,并紧密配合,为该案的胜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制定应诉策略,随机调整正确的诉讼策略对于该案的胜诉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案件前期,大成律师团队制定了切实的诉讼策略,在专利不侵权的抗辩外同时帮助该公司开展绕道设计,避免在最坏的情况下失去美国市场。该公司先后研发了两种绕道设计。尽管味之素公司以种种理由阻挠大成公司的绕道设计进入该案,但是,大成律师团队在绕道设计方面赢得了美国ITC调查律师和行政法官的支持,终于以行政法官裁决的方式确认了两种绕道设计的合法性。这意味着,即使大成公司在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等问题上失利,从商业利益上来讲,大成公司仍然可以保住其美国市场份额。反之,如果大成公司没有进行绕道设计,或者绕道设计没有成功进入该案,那么,大成公司一旦在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等问题上败诉,就将失去美国市场。

    随着案件进展到证据交换阶段,大成律师团队发现了味之素公司在专利申请以及调查启动前与大成公司恶意协商股权交易等方面的不当行为的初步证据,于是,他们调整了应诉策略,积极进攻,利用美国337调查的程序,如调取证人证言和强迫取证等,获得了大量对味之素公司不利的证据,如涉案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等的证据,从而使味之素公司在案件进行近一年后撤换了原来的律师团队。这些证据也为案件的胜诉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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